🔸🔸🔸三個自立🔸🔸🔸

當宣教士成功把福音傳給未得之民,並成立了教會,你覺得⋯⋯
當地的初信者要依賴宣教士到什麼程度❓
宣教士應該要快快鼓勵他們為自己的信仰和教會作決定❓
他們應該要學習管理教會嗎❓
他們有權利改變教會的組織模式嗎❓
應該鼓勵他們發展自己的神學嗎❓

現代宣教運動早期,當地的初信者逐漸增多,教會也建立起來後,宣教士總是像家長一樣,掌握領導權,管東管西,扼殺了年輕教會的成長機會。

19世紀,宣教界的領袖安德森(Rufus Anderson)和樊(Herny Venn)提出了「三自原則」。

💫自傳:不光只是宣教士,本國教會也要參與在傳福音和宣教事工裡面。雖然有些地方的信徒非常貧窮,無法像宣教士那樣送人出國宣教,但他們還是有自己的方法,向本地的同胞傳福音。

💫自養:自給自足,長期依賴宣教士及其機構、教會的支援,只會阻礙當地信徒及教會的成長。當年輕教會能夠完全自給自足,才能夠得到獨立自主和平等的感受。

💫自治:自我管理的能力。過去,許多年輕教會想要擁有自己作決定的權利,但宣教士不願放棄權力,害怕經驗不足的他們毀掉了自己。宣教士必須承認,就算是最簡單的教會群體裡面也會出現天生的領袖。或許以西方社會的定義來說,這些領袖可能沒有受過教育,但在他們自己的群體中間,是睿智、老練的。

「三自原則」提出一個重要的觀點——在全世界的教會群體中,未得之地的年輕教會也是平等、獨立的一員。


參考資料:保羅.赫伯特,《宣教士的必修課:知彼知己的人類學知識》,2019,台北市:橄欖